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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养犬群众的一封信

发布日期:2009/09/27    来源: 安全管理处     点击:

敬的养犬朋友您们好:

对于至今还没有为您的爱犬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以及犬证年审的朋友,我们郑重向您提出警告:请您依据《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的要求及时为您的爱犬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,否则一经查获我们将依据《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:“未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,没收犬只,并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。”

为了方便您初始登记办证,特友情提示您携带下列证件及所养犬只。

1、犬只来源证明(朋友赠送、购买等等)。

2、居民户口簿、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。

3、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正证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居住证明。

4、所养犬只2寸像片一张(正面、侧面)。

5、携带所养犬只。

为方便群众办养犬证,市中分局成立养犬流动工作站。

流动办证地点:白马山派出所门口(济微路115-5号)

流动办证时间:2009年9月24日—26日

咨询电话:13964077711、87192861

如果对您已养的犬不想再养了,请您自行处理或送到济南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(电话:85551800),不准随意遗弃。

如果您养的犬属于禁养的,请您送出禁养区。

违反规定者将依据《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》予以惩罚。

谢谢您的合作!愿您做一名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的高尚养犬人。

济南市公安局

市中区分局白马山派出所

2009年9月16日

 

撰稿: 白马山派出所     编辑: 王长飞     编审:丁立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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