敬的养犬朋友您们好:
对于至今还没有为您的爱犬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以及犬证年审的朋友,我们郑重向您提出警告:请您依据《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的要求及时为您的爱犬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,否则一经查获我们将依据《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:“未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,没收犬只,并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。”
为了方便您初始登记办证,特友情提示您携带下列证件及所养犬只。
3、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正证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居住证明。
流动办证地点:白马山派出所门口(济微路115-5号)
咨询电话:13964077711、87192861
如果对您已养的犬不想再养了,请您自行处理或送到济南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(电话:85551800),不准随意遗弃。
谢谢您的合作!愿您做一名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的高尚养犬人。
2009年9月16日
撰稿: 白马山派出所 编辑: 王长飞 编审:丁立波